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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办事制度
2006-05-11 14:54  文章来源:兴义商务在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一、 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第5号令、第18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3号和黔府发(1997)9号文规定,生产型利用外资项目及商贸企业利用外资试点项目均由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省直有关厅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具体为:
1、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它项目,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属于国家批准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内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备案。
2、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后审批,重大项目经商有关部门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3、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各有关厅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审批,报省经贸委备案。
4、凡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律报省经贸委,并经省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后审批。

二、审批程序
(一)、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审批程序
1、报批项目建议书所需文件:
(1)、中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2)、银行资信证明和投资者身份证明
(3)、中外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4)、中外投资者各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2、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文件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中外双方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中外双方签署的合同、章程
(4)、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名单
(5)、资产评估确认证明(特殊情况可免)
(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对于生产条件成熟或投资总额较小的项目,经申报单位申请,可一次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外商独资项目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者在我省境内设立独资企业,凭有关合同、企业章程、资信证明等文件参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

三、 章程审批和注册登记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中外双方凭批件和其它相关文件到相应的外资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办理合同章程的审查、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企业开业手续。

四、符合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完整的,请到对外经济协调处办理申报手续。

五、办理时限
(一)、属于省内审批权限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接到申请单位有关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并公布审批结果。
(二)、属于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转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有关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并公布结果。

六、本工作程序由贵州省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对外经济协调处6826366、6818783、6892346
举报监督电话: 省经贸委监察室 682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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